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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审计局《关于建立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意见》的解读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1-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及落实《北京市审计条例》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监督合力,推进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共分4章14条,从充分认识建立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意义、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职责范围、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内容和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全面提出新形势下发挥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整体监督合力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
围绕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职责范围,《意见》确立了审计监督主体和监督职责,明确了审计、发改、财政、国资委、监察、政府办等6部门为监督主体。规定了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各有侧重、相互配合的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围绕审计监督协调机制的内容,《意见》提出了日常监督协调和专项监督协调两大工作内容。首先,明确了日常监督协调的具体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监督日常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机制;二是规定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事先征求发改、财政、国资委、监察等5部门的意见;三是提出发改、财政、国资委、监察等5部门在编制年度监督计划时应与审计部门及时沟通、统筹安排;四是明确审计查出的涉及发改、财政、国资委、监察等5部门日常管理范围的问题,审计部门需向其进行反馈,相互配合,达到共同督促整改、完善管理的目的;五是规定审计部门与发改、财政、国资委、监察等5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后形成的结论性文件应相互通报,信息共享,便于行政监察、财政监督、政府督查等综合监督职能的整体发挥。其次,又进一步明确了专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内容,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中发现相关问题无权处理或需进一步深入时,可根据不同情况、不同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共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