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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丰发改检处[2018]5号
名 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根据消费者举报,我委于2017年11月15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降价促销期间,你单位在销售规格为750ml/瓶“清扬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时,该商品应售52.90元/瓶,实售86.90元/瓶,在上述期间,共计销售1瓶,多收价款34.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和举报人提供的照片、结算小票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34.00元为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委《责令退款通知书》(丰发改检退 [2018]2号)规定的退款期限内应退还34.00元,已退还0元。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3月15日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到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4.00元;
2.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开户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因《行政处罚缴款书》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受理,应当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持原《行政处罚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向本机关申请换开《行政处罚缴款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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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