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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丰发改检处[2018]8号
名 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邻枫路1号
根据群众举报,我委于2018年1月31日至2月5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2日至1月3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你单位存在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18年1月12日至1月3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邻枫路1号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且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2018年2月5日,我委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行为已改正,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 6月 6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开户银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
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因《行政处罚缴款书》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受理,应当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持原《行政处罚缴款书》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向本机关申请换开《行政处罚缴款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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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